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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說明,轉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821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正   本: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
副   本: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各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各單位、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分組、教育部體育署分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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