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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符合永續循環條件納入採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一案,詳如原函,轉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7211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工程企字第11201007211號函

說 明 內 容:
一、訂定技術規格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同法第26條之1規定:「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第1項)。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第2項)。」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於訂定技術規格時,將產品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等,納入規範,並編列經費。
二、擇定評選項目得納入與永續循環相關之考量: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自然生態保育......。」。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第1項)。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二)機關辦理評選(審)作業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將產品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納入評選項目,以利機關選擇提供符合循環條件之產品。
三、機關設定採購策略,得採用「以租代購」之循環採購模式:機關辦理採購,得就適當品項(例如車輛、影印機、電腦、其他辦公或通訊設備等),採用租賃產品(含維修、維護服務)方式取得產品使用權,替代直接「購買」產品,並將環保、節能、減碳等納入租賃規格需求,以利促使廠商重視材料、製程、維修、回收再利用,以減少廢棄物,並保持技術更新及延長產品壽命,減少碳排量,促進綠色循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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