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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一案,詳如原函,轉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正   本: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
副   本: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各私立大專校院(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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