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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文化部於1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   明:依據文化部113年8月9日文藝字第11330217053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正   本: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
副   本: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各私立大專校院(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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