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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專
   家學者得由五院所屬一級、二級機關(構)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審查後推薦。請貴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審查
   人選資格、品德操守及相關專業經驗後,依規定逕向該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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